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六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孙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孙,男, x年6月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文化程度大专,毕业于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工民建专业,x年8月参加工作,原六分公司员工。
主要错误事实:该同志自x年9月至今,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分公司曾多次联系本人,集团公司于 x年6月30日在xx日报登报通知,但该同志既不回单位上班,也不回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和缴纳保险。累计旷工达240天。
鉴于孙上述错误事实,为严肃企业劳动纪律,教育广大员工引以为戒,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项之规定,经公司研究,给予孙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x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