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企业管理制度 篇1
一、资金筹集制度
(一)资金筹集管理规定。
1、集团公司各级财务部门根据总裁办批准财务预算,结合公司经营规模和投资计划编制资金筹集计划,并按照经总裁办批准年度筹资计划分层次、多渠道地组织筹资工作。
2、集团公司筹集资金采取逐笔审批制度,各级公司未总裁办批准不得对外举债(经营性结算资金如应付账款、预收款除外),不得内部职工集资,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报总裁办严肃处理。
3、集团公司对外统一筹资,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提交计划方案,办理相关手续。各经营公司确因经营需要,并且在当地具备筹资条件和能力,可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评估论证签署建议并报总裁办审批后,方可办理短期流动资金借款。
4、各经营公司、部门未经总裁办书面批准一律不得用公司名义或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和抵押。对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立即报总裁办严肃查处。
(二)资金需要量预测:
财务部根据公司年度预算和经营计划测定公司全年经营资金需要量,根据公司发展规划确定当年投资规模。
(三)筹资渠道。
1、银行等金融、非金融机构借入。
2、吸收结算资金。
3、靠集团公司信誉和实力,争取国家优惠贷款。
4、股市融资。
(四)资金成本管理:各筹资公司应本着节约原则,努力降低筹资成本,减少资金筹集费用。
1、利率:各分公司、销售业务部门贷款利率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
2、计息方法:按月计息,即利息=贷款本金x年利率x占用天数/360
3、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和核算,内部存款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4、各核算公司由于超计划完成责任利润所形成各分公司、销售业务部门发展基金不计利息。
二、资金使用管理。
集团公司资金使用采取统一管理、调剂原则,各销售业务部门或公司用款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操作,针对集团内部不同组织形式和特点采用不同方法。
(一)各分公司、销售业务部门内部贷款。
1、财务部根据年度各分公司、销售业务部门财务预算、经营指标、周转次数,确定各部门资金额度,报总裁办批准后,由财务部办理内部贷款手续。
2、根据各分公司、销售业务部门月(季)度经营计划,销售业务部门经理确定当期资金需要量,于每月10日前向财务部报下月(本月11日到下月10日)内部贷款增减变化情况及贷款规模内部贷款计划表。
3、为有利资金计划管理,销售业务部门贷款超过100万元/次以上时,上次还款与下次借款期间不得少于15天,100万元/次以下时,上次还款与下次借款期间不得少于一周。
4、销售业务部门每周周一报本周回款及用款计划表,未上报计划用款不能保证资金供应。资金流量表付款超过30万元、逐笔填列,不足30万元、合计填列。
5、销售业务部门借款审批制度。
财务部在核定销售业务部门年度资金额度内发放贷款,销售业务部门应在月度资金计划内借款。按照销售业务部门年度经营预算,对于存货、欠款超过合理规模部门,财务部有权停止其贷款,直至其改善为止。
(二)各分公司向集团公司借款。
1、各分公司资金筹措,应在集团公司总裁办批准资金规模下,以各分公司为主对外取得借款。集团公司对初建、经营效果良好方予以借款支持。已正常运转分公司,由分公司自行筹措借款,集团公司可以给予担保。
2、分公司向集团公司借款、担保等,统一上报分公司管理部门,由分公司管理部门提出意见,负责办理借款等手续。分公司向集团公司借款、担保等,由财务总监审批。财务部负办理借款相关手续,由财务部负责计算借款利息。分公司管理部门负责催促分公司归还借款本息。集团公司出具担保借款到期不能归还,所造成损失由分公司管理部门承担,并影响分公司管理部门完成业绩指标。
3、分公司资金来源渠道。
(1)集团公司投入。
(2)分公司、销售业务部门货款支持。
(3)发展基金投入、小额流动资金贷款。
(4)吸收经营性结算资金。
(5)集团公司临时借款。
(6)经批准对外借款,集团公司向投资者借支要有收入证明单。
4、借款手续、规定和流程。
(1)手续:各分公司向集团公司临时性借款,需提交书面申请,注明借款金额、归还时间、借款原因和用途,统一上报分公司总经理,由分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财务总监审批。财务部负责办理借款相关手续,计算借款利息。
(2)规定: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催促分公司归还借款本息,对分公司借款改变用途要追究分公司总经理责任,分公司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超期部分利息加收50%,对借款因管理使用不当不能归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除追究分公司总经理责任外,其借款金额计分公司资金额度当中并承担归还义务。
集团企业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条目的
为合理使用公司通讯工具,提高工作效率,合理控制费用开支,特制定本制度。
通讯工具是指电话、手机、传真机。
第二条 管理部门
公司所有通讯工具由行政部统一管理。行政部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财务部配合行政部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配置
1、通讯工具(手机除外)由行政部统一购配,任何部门或个人领用须登记《通讯工具领用表》。
2、配备电话一部、电脑一台,公司领导配备电话两部。
3、根据业务需要,各部门可申请配置一部传真机。
4、视工作需要,为职员配备其它通讯工具。
二、使用管理
1、为部门配置的通讯工具,由该部门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2、由个人使用的通讯工具,办理领用手续并负责日常维护,到期归还。
3、下班后传真机应设置自动接收状态。
4、除在家里能接电话以外,手机应该保持开机状态,对公司的电话有呼必应;
5、未经行政部同意,任何部门、职员均不得擅自移动、增装或拆除通讯设备。
6、个人使用的通讯工具,应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如有损坏,由个人承担维修费用。
7、所有员禁止使用手机彩铃。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8、禁止打私人电话,违者每次罚款元。
9、接听电话时,尽量放低声音,以免影响他人工作;其他人也应避免在其身旁说话,打扰接听电话人的接听效果。
三、费用管理
1、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控制本部门长途电话的使用,个人应自觉遵守使用制度,节约通讯费用开支。通讯费实行《核定包干、统缴清扣、超支不补、年终汇算》办法。
2、每人每月手机、电话包干费用如下表。
(1)手机包干标准:
集团企业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媒体关系科对外发稿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江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章管理条例
第三条月度发稿计划
(一) 每月月底拟定下月月度发稿计划,内容包括稿件选题、刊发媒体单位、稿件数量。
(二) 将拟定发稿计划报主管领导审阅签字。
第四条稿件选题范围
(一)选题时从正面、客观、全面的角度切入,避免对公司不利的选题,不涉及公司敏感话题。
(二)根据当前形势及大政方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挑选与当下紧密相关的选题。
(三)做公司高层个人形象报道时,避免隐私选题。
(四)根据公司项目投资、发展规划、新近动态做相关选题的报道,不涉及公司机密经营状况。
(五)对外宣传素材可以是公司举办的各种活动、经营业绩、突出成果、经营方针、公益活动等。
第五条对外宣传的原则:
(一)有利于提高企业知名度、美誉度;
(二)与公司决策相接轨;
(三)讲求实际效果,不断总结改进;
(四)勇于创新、敢于探索;
(五)强化员工的对外宣传意识,保持对外口径一致。
第六条 稿件审批管理
(一)所有稿件撰写完毕,必须上缴稿件审批表。
(二)稿件审批表包含发稿人员名单、稿件名称、内容摘要、稿件字数、期望刊发的媒体单位及稿次。
(三)要求稿件加盖骑缝章,报主管领导审阅。由主管领导对稿件提出意见和建议,达到发表要求,方可签字同意。
(四)审批流程表送档案处存档,以备日后查找。
(五)稿件发表后,媒体关系科留存一份原件,档案科留存二份原件。
(六)每月月底对发表稿件进行整理存档,装订成册。每年年底对发表稿件总结存档,并装订成册
(七)未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任何稿件不得对外发表,以免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如违反规定,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危机公关
(一)遇公司发生重大事故、事件、负面报道等,第一时间告知行政部主管领导。
(二)由主管领导决策,制定相关处理方案。
(三)如遇重大紧急事件发生,由董事长直接授权相关人员组织实施。
(四)危机公关处理完毕后,拟写处理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内容,处理方案,处理结果,注意事项等。处理报告送档案室存档。
危机处理流程图如下:
突发危机事件
当事人或知情人5分钟内告知部门或分公司总经理
部门或分公司总经理10分钟内告知集团行政部
集团行政部于15分钟内告知董事长
由集团行政部牵头制定危机处理方案
处理完毕后,经办人上交危机处理报告至集团行政部审核,由集团档案室统一存档,以便今后参考。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八条所有稿件必须责任到人,未按计划发稿,相关责任人将扣除相应绩效分数。
第九条未经审批程序擅自发稿,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经济处罚。
第十条发现关于公司的不利或负面信息未能及时上报,将视情节轻重扣除绩效分数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遇公司危机事件,未能及时上报或处理不善,将视情节轻重扣除绩效分数或行政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部,监督执行权归总经办。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集团企业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条目的
为合理使用公司通讯工具,提高工作效率,合理控制费用开支,特制定本制度。
通讯工具是指电话、手机、传真机。
第二条 管理部门
公司所有通讯工具由行政部统一管理。行政部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财务部配合行政部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配置
1、通讯工具(手机除外)由行政部统一购配,任何部门或个人领用须登记《通讯工具领用表》。
2、配备电话一部、电脑一台,公司领导配备电话两部。
3、根据业务需要,各部门可申请配置一部传真机。
4、视工作需要,为职员配备其它通讯工具。
二、使用管理
1、为部门配置的通讯工具,由该部门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2、由个人使用的通讯工具,办理领用手续并负责日常维护,到期归还。
3、下班后传真机应设置自动接收状态。
4、除在家里能接电话以外,手机应该保持开机状态,对公司的电话有呼必应;
5、未经行政部同意,任何部门、职员均不得擅自移动、增装或拆除通讯设备。
6、个人使用的通讯工具,应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如有损坏,由个人承担维修费用。
7、所有员禁止使用手机彩铃。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8、禁止打私人电话,违者每次罚款元。
9、接听电话时,尽量放低声音,以免影响他人工作;其他人也应避免在其身旁说话,打扰接听电话人的接听效果。
三、费用管理
1、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控制本部门长途电话的使用,个人应自觉遵守使用制度,节约通讯费用开支。通讯费实行《核定包干、统缴清扣、超支不补、年终汇算》办法。
2、每人每月手机、电话包干费用如下表。
(1)手机包干标准:
(2)话费包干标准:
集团企业管理制度 篇5
1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1.1会计机构设置要求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1.2会计人员任职条件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否则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1.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职条件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2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2.1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2.2总会计师的地位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2.3总会计师的职责
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2.4总会计师的权限
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不同意总会计师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执行。
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
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2.5任免与奖惩
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3会计工作岗位设置原则
3.1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3.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3有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五条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着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4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集团公司、直属单位、成员企业等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5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敬
业爱岗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熟悉法规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依法办事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规、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搞好服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6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6.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工作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6.2交接的基本程序
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专人监督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6.3会计工作临时交接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责任。
6.3移交后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7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职会计人员。
7.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级别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证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7.2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理论与实务;
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其他相关知识;
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7.3继续教育的形式
培训形式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培训点举办的培训;
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自学形式
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7.4继续教育的时间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7.5财政部门对继续教育管理的规定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建立高级、中级、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制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予以记录并加盖继续教育印章,同时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中记载。
会计人员接受培训情况由培训单位出具证明,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日期、累计培训小时数等,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
会计人员自学情况由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以及有关单位提供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有的自学形式需按有关规定折算自学小时后确认。
年度内未接受继续教育或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如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警告。
连续2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2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会计证年检,不得参加上一档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财政部门不予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有责任的,其单位不得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
连续3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3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由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或建议作出取消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决定。
被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会计人员和单位,2年内(含2年)不得重新参加会计证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或评审、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如在2年后想重新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须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重新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评审)或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
7.6组织与实施
每年由人事部门组织安排;财务部门具体实施;
集团企业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工作效率、创造良好工作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部门的办公管理,各公司也可依据本制度精神自行拟定相应制度。
第二章办公纪律管理
第三条爱岗敬业,保持积极的工作状态,认真负责地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
(一)员工须服从领导安排;
(二)对工作范围内的事件尽职尽责,对个人能力范围内的工作行为须负全部责任;
(三)承诺或会议任务应按期完成。
第四条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
(一)工作时间不大声喧哗、不唱歌、不打闹嬉戏;
(二)上班时间不得穿背心、短裤、拖鞋;男职员不准留长发,女职员不得穿超短裙。
第五条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做好保密工作。
(一)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到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问的问题不问,不该说的不说;
(二)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乱翻别人桌上文件、物品;
(三)办公室无人时,须锁好门窗。因工作需要离开岗位时应将桌面上文件收起放好,并将电脑处于锁定或其他状态。
第六条注意办公环境卫生,养成良好工作习惯。
(一)厂区内不准随地吐痰或乱扔杂物;
(二)厂区或者库区内不准吸烟;
(三)办公场所注意讲究卫生,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做到办公场所无蚊蝇、无灰尘。
第七条爱护公司财物,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提高成本意识。
(一)不浪费水、电、纸等资源和办公易耗品;
(二)按照相关要求使用办公用品或车间设备;
(三)爱护公司财物,不损坏公司财物。
第八条礼貌待人、文明用语,树立良好个人形象。
第九条爱岗敬业,严肃工作纪律,上班期间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一)不窜岗、闲聊、吃零食、唱歌、谈论(包括利用电话谈论)或争执与工作无关的事;
(二)不看报纸、杂志等与工作无关的.资料;
(三)不会见朋友、亲属等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四)接听私人电话应尽量控制在3分钟内;
(五)上班时间内不偷懒睡觉。
第三章电话使用、接听管理规定
第十条电话使用
(一)电话使用必须使用礼貌用语,电话接通后必须自报部门、单位;
(二)电话使用语言应简明,切忌语言含糊不清;
(三)不利用公司办公电话拨打私人电话;
(四)任何人员在利用电话进行交谈时应有强烈的保密意识,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公司事务,不得在无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讨论涉及公司秘密的事项。
第十一条电话接听处理
(一)办公人员接听电话时必须使用礼貌用语,应有较强的随机应变能力;
(二)重要电话接听应做好电话记录工作,将电话接听内容记录并及时传达、回复;
(三)语言要求:规范礼貌、简洁耐心;
(四)电话接听时说:'您好+单位名称';电话结束时说'再见!';
(五)对方拨错号码时,不要说'打错了'就马上挂断电话,而应礼貌地说:'我想您拨错号码了';
(六)接听电话要及时,一般电话铃响不得超过3声;
(七)为防止电话长时间占线,接听电话一般不宜超过3分钟(特殊情况时可适当延长);
(八)原则上不允许接听私人电话,经领导批准后接听私人外线不得超过3分钟;
(九)领导无暇接听电话或拒绝接听电话时,须灵活处理,可询问对方详细情况与来电事由以决定领导是否接听。
第十二条传真接收处理
(一)做到及时接收传达并做好接收登记工作,保证信息快速畅通;
(二)保密性文件要做好保密措施,不能随意放置在办公桌上,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承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