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案决定书 篇1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当事人:南京弘润广告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2幢储2220室)
本机关于20xx年11月13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案号:苏宁沪四强制字[20xx]00010号),要求你(单位)于20xx年11 月20日前履行自行拆除你单位在京沪高速公路K1153+192m北京方向一侧建筑控制区内距离隔离栅33.1米地方修建的地面构筑物的义务,经催告,现你(单位)仍未履行,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自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公告之日起60日后实施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你(单位)承担。强制拆除执行后7日内,你(单位)应前来本机关领取违法广告设施残余物,逾期不领取的,本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执法单位地址:南京市石鼓路69号,邮编:210004,联系电话:。
江苏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
20xx年9月4日
行政立案决定书 篇2
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
立 案 决 定 书
(存 根)
刑立字[ ] 号
案件名称____ 案件编号 ________犯罪嫌疑人 ____岁 住 址________ 单位及职业________ 批 准 人________
批准时间 ____年____ 月____ 日 办 案 人________ 办案单位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 年____ 月 ____日 填 发 人________
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
立 案 决 定 书
刑立字[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 条之规定,决定对 ________立案侦查。
____ 年 ____月____ 日
此联附卷
三:
中共泌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立 案 决 定 书
泌纪立字[ ] 号
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经泌阳县纪委会议研究决定,现对 同志的违纪问题予以立案。
中共泌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