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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期合同模板

2024-06-23 15:54:01合同模板打开翻译

关于定期合同模板 篇一

案例一:我校食堂雇有一名炊事员,负责做周一至周五的中午饭,每天工作时间大约三至四个小时。该炊事员工作勤奋,服务周到,深得教职员工赞扬。我校已与她签订了多份两年期合同。今年年底合同期满后,她已干满10年。大家一致同意与她续签合同。她对我说:听说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她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请问:如果续签,还能否延续这种用工形式呢?我校能否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律师评析:一、非全日制用工无须签合同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你校与炊事员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特殊劳动关系,而非标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标准的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形式。标准劳动关系以全日制工作为特征,即: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工作不超过168小时(减去法定节假日)。你校雇佣的炊事员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0小时,这种工作形式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据此,你校与炊事员之间形成的是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定》中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内容,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见,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并不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必须要件,用人单位签或不签均可,无需承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所以,你校与炊事员之间签不签合同由你校决定。

二、非全日制用工满10年也无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既然非全日制用工连合同都可以不签,那么,自然就不受合同期限的约束,也就无所谓累计工作满10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说法。即使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服务时间,由于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资双方随时都可以终止用工,所以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也不会产生约束作用。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期满,用人单位需要继续沿用这种用工形式,依然可以与员工续签非全日制用工协议。

之所以非全日制用工满10年无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因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在目的和意义上有很大差别。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旨在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如果一个劳动者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就说明他胜任这份工作,那么用人单位为了保持岗位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在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就应当签订,这样双方的目的都达到了。而非全日制用工方式的作用在于适应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求。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雇,无需理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义恰恰相反。如果非全日制用工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违背了劳动法在设立这两种用工方式上的宗旨和意义。

综上所述,你校是否与炊事员续签合同由你校决定;尽管炊事员已连续工作满10年,也无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案例二:某信息咨询公司聘用李师傅为厨师,为公司行政人员做中午饭,并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1年后,公司与其续签了一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20xx年6月,该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仍有意与李师傅续签,但李师傅认为,公司已经和其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这次再签就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单位与李师傅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均为非全日制的,再签是不受《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影响的。

律师评析:非全日制用工一般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而最能体现这种用工方式灵活之处的是: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资双方还可以采取口头形式确立劳动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规定并未明确,所谓“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结合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点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鼓励在此用工制度下,劳资双方都可以灵活处理,用人单位可以灵活用人,劳动者可以灵活择业。如果连续签订了两

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就与《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依法灵活用工权利的初衷不符。因此,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前提下,是不适用签订两次合同后再续签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的。

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对于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将会受到支付双倍工资等严厉的惩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第69条明确规定,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可以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也是对应这种用工方式具有短期性,即时结清性以及相对简单性的特点相符合的。

在这种用工方式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主要是工资支付关系,权利义务较为简单,而且一般的履行期限可能只是几天的时间,因此,允许双方订立口头协议,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后,无须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当然,从劳动者维权的角度讲,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那怕很简短的几个条款,也要明确清楚工资标准、支付期限、是否提供其他的工作保障等,比如提供工装、午餐等。

关于定期合同模板 篇二

第一部分

1.船舶经纪人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

统一定期租船合同(各栏于1974年列出)

代号:“1939年波尔太摩”

2.地点和日期

3.船舶所有人/营业所在地

4.承租人/营业所在地

5.船名

6.总登记吨/净登记吨

7.船级

8.指示马力

9.运输部夏季干舷高度时的总载重吨(大约)

10.散装/包装容积(立方英尺)

11.永久性燃料(大约)

12.船速(节)(大约)燃油消耗(吨)(大约)

13.现在动态

14.租期(第1条)

15.交船港口(第1条)

16.交船时间(第1条)

17.(a)航行区域(2条) (b)经特别约定的除外货物

18.交船时的燃料(载明最低和最大数量)(第5条)

19.租金(第6条)

20.租金的支付(载明货币名称和支付地点,以及受益人和银行帐号(第6条)

21.还船地点或区域(第7条)

22.战争(仅当约定第(c)款时填入)第(21条)

23.解约日(第22条)

24.仲裁地点(仅当约定伦敦以外地点时填入)(第23条)

25.经纪人佣金及向何人支付(第25条)

26.有关约定的特别规定的附加条款数

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的规定优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签字(船舶所有人)

签字(承租人)

第二部分 “波尔太摩1939”统一定期租船合同(各栏于1974年列出)

兹由第3栏所列的船舶所有人和第4栏所列的承租人,双方协议如下:船名见第5栏,登记总/净吨见第6栏,船级见第7栏,指示马力见第8栏,在英国运输部夏季干舷高度时可装的包括燃料、物料、食品和锅炉用水在内的载重量大约吨数见第9栏,根据建造者的测定,船舶具有的散装/包装容积(立方英尺)见第10栏,扣除永久性燃料,其大约吨数见第11栏,船舶在良好天气和平静水域条件下满载航行速度见第12栏,此时消耗优质威尔士煤或燃油的大约吨数见12栏,现在动态见第13栏。

1.租期/交船地点/交船时间

船舶所有人出租、承租人承租本船的期间为第14栏规定的日历数,并在上午9点至下午6点,星期六从上午9点至下午2点(不包括星期天或法定节假日,除非承租人接受船舶),在第15栏规定的港口、承租人所指定的船舶能始终安全浮泊并可供使用的泊位交船且将船舶置于承租人控制时起算。船舶在各方面适于货物运输。

船舶应在第16栏规定的时间内交付。

2.贸易

本船只能在第17栏规定的地域内,在其能始终安全浮泊的良好和安全港口或地点之间从事合法贸易,运输合法货物。

船舶不得装运活牲畜及有害的、易燃或危险货物(如酸性物质、炸药、电石、硅铁、石脑油、汽油、焦油或其他任何制品)。

3.船舶所有人提供的项目

船舶所有人应提供所有食品和船员工资、船舶保险、甲板和机舱所有物料并支付费用,并且在租期内,维持船体和船机处于充分有效状态。

船舶所有人应为每一舱口提供一名起货机司机。如需更多的起货机司机,或卸载工人拒绝或不允许与船员一起工作,则承租人应提供合格的岸上起货司机并支付费用。

4.承租人应提供的项目

承租人应提供并支付所有包括厨房用煤在内的燃煤、燃油、锅炉用水、港口费用、引航费(不论强制引航与否),运河航工、舢板费、照明、拖轮、领事费(但与船长、船员有关的除外)、运河、码头及其他费用,包括任何外国市政税和国税,同时应支付交船港和还船港的一切码头、港口费和吨税(除非是因在交船前或还船后所运的货物而发生的)、代理费、佣金,并安排和支付装载、平舱、积载(包括垫舱物料和防移板,但船上已备有的除外)、卸载、过磅和理货、交货、舱口检验,供给为其服务的官员和人员的伙食以及其他各项费用,包括因检疫造成的滞留及费用(包括熏舱和消毒费用)。

所有实际用于装货和卸货的绳索、吊货网和特殊吊货索,以及任何特殊工具,包括按港口习惯要求用于系泊的特殊缆绳、钢索和锚链,均由承租人负责。船舶应配备有起货机、吊杆、滑轮和起重能力达2吨的普通吊货索。

5.燃料

承租人在交船时和船舶所有人在还船时应接受船上尚存的全部燃煤或燃油,并按各自港口的现价支付费用。

在还船时,船上剩余燃煤或燃油的数量不得少于和超过18栏规定的吨数。

6.租金

自按第一条规定的起算至船舶交还船舶所有人止,承租人应以第19栏规定的租金,每30天支付租金。

支付租金须用第20栏规定的货币,以该栏规定的方式,无折扣地每30天现金预付。

如果欠付租金,船舶所有人有权将船舶从承租人的营运中撤回,而无须提出任何声明,也无须通过任何法院或其他形式的干预,且不影响船舶所有人根据本租船合同所具有的对承租人的任何索赔权利。

7.还船

租期届满时,承租人应在第21栏规定的地点或范围内选择一不冻港,以船舶交给他时的同样良好状态(自然损耗除外),在上午9点至下午6点,星期六在上午9点至下午2点之间还船,但是还船之日不应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

通知

承租人应至少在10天前将还船的港口和大约日期通知船舶所有人。

如果对船舶指定航次将超过租期,承租人可使用船舶至航次结束,但以能合理地估计该航次将允许大约在租期届满时还船为限。但是,对于任何超过租期届满之日的时间,当市场价格高于合同规定的租金率时,承租人应按市场价格支付。

8.载货舱室

船舶所有载货舱室,包括合法的甲板载货容积,除保留船长、船员、属具、船具、家具、食品和物料占用的适当而足够的空间外,均由承租人支配。

9.船长

船长应尽速完成所有航次,并同海员一起给承租人提供习惯性帮助。有关雇佣、代理或其他安排,船长应服从承租人的指示。因船长、高级船员或代理人签发提单或其他文件,或在其它方面遵照承租人的指示,以及由于船舶证书不规范或货物超载而引起的各种后果和责任,承租人应向船舶所有人赔偿。船舶所有人对由于货物短缺、混票、标志、包件数、或由于积载不当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货物损坏或索赔,均不负责任。

如果承租人有理由对船长、高级船员和轮机员的行为表示不满时,船舶所有人在收到意见书后,应立即调查事实,并在必要与可能时予以撤换。

10.指示和航行日志

承租人应向船长提供各种指示和航行指令。船长和轮机员应对航行日志作完整和正确记录,供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查阅。

11.停租等

(a)如船舶进干坞或为维持船舶的效能而采取其他必要措施、船员或物料不足、机器损坏、船体受损或其他事故,以致妨碍或阻止船舶工作并持续24小时以上,则对船舶因此所损失的不能立即按要求进行营运的任何时间,应停付租金。预付的租金应作相应扣减。

(b)如船舶由于天气原因被迫驶往港口或锚地,或船舶驶往浅水港口、河流或有浅滩的港口,或货物遭受意外事故,则船舶的任何延误和/或由此延误而引起的费用,均由承租人负责,即使此种延误和/或费用、或者两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雇佣人员的疏忽。

12.清洗锅炉

清洗锅炉应在营运期间任何可能的时候进行。如不可能,则承租人应给予船舶所有人必要的清洗时间。如船舶因此停留超过48小时,则应停付租金,直至船舶重新准备就绪。

13.责任和负责

船舶所有人对由于其本人或其经理人未尽适当谨慎使船舶适航和适于航次需要,或因其本人或其经理人本身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的交船延误或租期内的延误,以及船上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负责。在任何其他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对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坏和延误,即使是由于其雇佣人员的疏忽或不履行职责所致,概不负责。船舶所有人对无论是部分或全面的罢工、停工或关厂或禁止工作(包括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所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概不负责。

承租人应对由于违反本租船合同的规定装载的货物或不当或粗心添加燃料、装载、积载和卸载货物,或其他由本身或其雇佣人员的不当或疏忽行为所造成的对船舶或船舶所有人的灭失或损失负责。

14.垫款

如经要求,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应在任何港口向船长垫付船舶的日常费用所必需的款项,年息仅为6%。此项垫款从租金中扣除。

15.除外港口

船舶不能被指示也无义务进入,

(a)伤寒或瘟疫盛行的任何地区,或船长、高级船员根据法律无义务将船舶驶往的任何地区。

(b)任何冰封地区或在船舶抵达时由于冰冻原因,灯标、灯船、航行标志和浮标将被或可能被撤走的任何地区,或具有通常由于冰冻原因船舶不能抵达或在装货或卸货结束后不能驶离的危险的地区。船舶无义务破冰。如果由于冰冻原因,船长担心船舶被冰封和/或受损,因而认为继续停留在装货或卸货地点具有危险,则他有权将船舶驶往一便利的不冻地点,等待承租人新的指示

由于上述任何原因造成的不可预见的延误,由承租人负责。

16.船舶灭失

一旦船舶灭失或失踪,租金从船舶灭失之日起停付。如灭失的日期不能确定,则从船舶最后一次报告之日起到预计的抵达目的地之日止,支付半数租金。任何预付的租金应作相应的扣减。

17.加班

如经要求,船舶应昼夜进行作业,承租人应偿还船舶所有人根据加班的小时数和雇佣合同中规定的费率支付给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加班费用。

18.留置权

船舶所有人得因根据本租船合同提出的任何索赔对属于定期承租人的所有货物和转手运费以及任何提单运费行使留置权。承租人得因事先支付但未获得的所有款项而对船舶有留置权。

19.救助报酬

由于对其他船舶的救助和救援而获得所有报酬,在扣除船长和船员的应得份额以及所有法定的和包括根据本租船合同为救助所损失的时间而支付的租金在内的其他费用,以及损害修理和所消耗的燃煤或燃油后,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平分。承租人应受船舶所有人为得到救助报酬及确定其数额而采取的措施的约束。

20.转租

承租人有权转租船舶,但应给予船舶所有人预期通知。但是,最初的承租人始终对本租船合同的适当履行向船舶所有人负责。

21.战争

(a)除非事先征得船舶所有人同意,否则,如由于任何实际的或威胁中的战争行为,战争的敌对行动、类似战争的行动、海盗行为或敌对行为、或任何人、组织或国家对本船或任何其他船舶或其货物的恶意破坏,革命、内战、民众骚动或因实施国际法而将使船舶进入危险地区,船舶不能被指示前往或继续驶往任何此种地区或进行此种航次或营运,也不能因实施某种制裁使船舶冒任何风险或受任何惩罚,亦不能使船舶承运任何货物而使其有被扣押、捕获、罚款的风险,或受交战国或交战方或任何政府或统治者的任何方式的干扰。

(b)如船舶驶近或被带往或被指示驶往该种地区或面临上述风险,(1)船舶所有人有权随时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对其在船舶上的利益和/或租金因此可能涉及的任何风险进行投保。如经要求,承租人应偿还船舶所有人支付的保险费。并且,(2)尽管有第11条的规定,对所损失的全部时间,包括由于船长、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的伤亡或船员拒绝前往该地区或置于此种危险所损失的时间,租金照付。

(c)如船长、高级船员和/或普通船员的工资、食品和/或甲板和/或机舱物料的费用和/或船舶保险费,由于上述(a)款所述情况或在任何此种情况存在期间而有所增加,所增加的费用应加人租金,并在船舶所有人提交账单时,由承租人支付。此种账单应按月提交。

(d)船舶有权服从船旗国政府或任何其他政府,或任何按照或声称按照该政府授权行事的人发出的有关船舶离港、抵港、航线、挂港、停港、目的港、交货或任何其他事项的命令或指示,或服从根据船舱战争险条款任何委员会或个人有权发出的此种命令或指示。

(e)如船旗国卷入战争、敌对行动,类似战争的行动、革命或民众骚动之中,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均可解除本租船合同。除另有协议者外,船舶应在目的港还给船舶所有人,或者,如由于(a)款规定的情况,船舶不能抵达或进人目的港,则在卸完船上任何货物后,在船舶所有人选择的附近一未封锁的安全港口还船。

(f)为服从本条规定而为或不为任何行为,均不得视为违约。

(g)款供选择,并且,除非根据第22栏另有约定外,否则应视为删除。

22.解约

如船舶未能在第23栏规定的日期之前交付,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船舶未能在解约日之前交付,则如经要求,承租人应在收到此种通知后48小时内作出其解除合同还是接受船舶的声明。

23.仲裁

本租船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在伦敦(或第24栏约定的其他地点)提交仲裁。船舶所有人指定一名仲裁员,另一名仲裁员由承租人指定,如该两名仲裁员不能达成一致决定,则以由其指定的首席仲裁员的决定为准。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的裁决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4.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根据197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进行理算,租金不分摊共同海损。

25.佣金

船舶所有人按根据本租船合同支付的租金,以第25栏规定的费率,向第25栏规定的当事人支付佣金。但在任何情况下,佣金不少于补偿经纪人的实际开支和其工作的合理报酬的必要数额。如由于任何当事一方违约而全部租金未付,则对此负责的一方应赔偿经纪人的佣金损失。

如当事双方协议解除本租船合同,则船舶所有人应赔偿经纪人的佣金损失。但在此种情况下,佣金不超过按一年的租金计算的经纪人费用

关于定期合同模板 篇三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 方 (劳 动 者)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1)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自 20xx 年7 月 1 日起至 20xx 年6 月 30 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月 日起至止,期限为 个月。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巡 线 员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甲方因工作需要可变更乙方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甲方实行 不定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 / 小时。因生产(工作)的特殊性,生产(工作)需加班加点的,需服从各站站长的临时工作安排。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六条 对乙方所在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为 无 。

第七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八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每月 15 日前支付乙方工资。工资标准按实际巡线公里数核算。

第十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工伤及意外伤害险。

第十二条 乙方如在上班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为: ① 上岗培训考试合格; ② 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公司安排;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具体情形为: ① 造成第三方人员投诉者;

② 拒不服从工作调配者;

③ 因“三盯”工作不到位,造成甲方光缆线路发生重大故障或屡次发生故障者;

3、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与甲方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十六条 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甲方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后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七条 甲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在解除本合同后,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八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果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

第十九条 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如因甲方不同意续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或因甲方以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乙方不同意续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甲方需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条 甲方与乙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八、赔偿办法

第二十一条 甲方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当向乙方支付二倍的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损失,具体标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从事的劳动工种属不定时工作制,且非全日制用工,故不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第二十五条 专项协议和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八条 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 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

( 主 要 负 责 人 ):(签名)

年 月 年 月

鉴证机构(盖章):

关于定期合同模板 篇四

乙方(劳动者):

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将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全面如实的告知了乙方。

乙方承诺:其与其他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实体或组织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保证其所提供的与本人有关的所有资料和各类资格、证书、证明等真实无误。

甲方: 乙方: 性别: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

住所地: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下列第 种合同类型:

(一)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起至 完成为止。

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第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 岗位从事工作。本岗位 (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工种。

第三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 (可另附《岗位》)。

第四条 乙方工作地点为: 。

第五条 经甲方考核,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考核及岗位变更按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

第六条 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工作时间按以下 种工时制执行;

(一) 标准工时制,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 综合计算工时制,计算周期为 (年、季、月、日),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 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应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发生工时制调整,从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变更。

第八条 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工作时间的起止进行调整。甲方应尽可能安排乙方在正常时间之内工作,如确需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安排乙方到岗工作的,应按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劳动报酬

第十条 乙方的工资按以下 种形式执行;

(一)乙方的工资为 元/月,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二)乙方的基本工资为 元/月,其他工资按甲方的薪酬制度执行。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关于定期合同模板 篇五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十一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20xx年11月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关于定期合同模板 篇六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 方 (劳 动 者)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1)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自 20xx 年7 月 1 日起至 20xx 年6 月 30 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月 日起至止,期限为 个月。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巡 线 员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甲方因工作需要可变更乙方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甲方实行 不定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 / 小时。因生产(工作)的特殊性,生产(工作)需加班加点的,需服从各站站长的临时工作安排。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六条 对乙方所在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为 无 。

第七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卫生及有关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八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每月 15 日前支付乙方工资。工资标准按实际巡线公里数核算。

第十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工伤及意外伤害险。

第十二条 乙方如在上班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为: ① 上岗培训考试合格; ② 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公司安排;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具体情形为: ① 造成第三方人员投诉者;

② 拒不服从工作调配者;

③ 因“三盯”工作不到位,造成甲方光缆线路发生重大故障或屡次发生故障者;

3、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与甲方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十六条 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甲方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后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七条 甲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在解除本合同后,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八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果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

第十九条 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如因甲方不同意续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或因甲方以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乙方不同意续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甲方需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条 甲方与乙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八、赔偿办法

第二十一条 甲方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当向乙方支付二倍的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损失,具体标准按国家和地主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从事的劳动工种属不定时工作制,且非全日制用工,故不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第二十五条 专项协议和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八条 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 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年 月

法定代表人或

( 主 要 负 责 人 ):(签名)

年 月

鉴证机构(盖章):

关于定期合同模板 篇七

签订合同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为,经双方同意订立合同共同遵守约定条款如下:

一、工作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合同期满即终止雇用关系,如经双方同意可继续签定新约。

二、工作项目;由甲方接照工作需要随时调派,其作息时间由甲方规定之。

三、工作报酬

(一)每月工资元,按照甲方从业员每月发薪日发放;

(二)除不参加互助、福利委员会及绩效奖金分配外,服务满当年度者,年终将金发给二个月(服务不满当年度者,依当年度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给,(各项津贴给付办法)所得规定的各项津贴、效率奖金分配及其他福利设施的享用均参照本公司从业人员办理。

(三)扶恤、考勤、管理均依甲方人事管理规则办理,劳保依照政府法令办理。

四、合同期间因工作目的完成或其他重大事由,甲方得于七日前通知乙方提前终止合同。

五、乙方因重大事由必须于约定期限前终止契约时应于七日前通知甲方,办妥离职手续后方能终止合同。

六、乙方在合同工作期间应觅具殷实公司或本公司从业人员二人为保证人。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姓名):

身份证码号:

住址:

年月日

关于定期合同模板 篇八

(1) 提供约定的船舶。船东提供的船舶必须与合同的规定相符,而且要适合约定的用途,否则,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后果。在合同中应注明船舶的耗油量,因为运输中的燃料是由承租方供应的。如果实际耗油量超出合同的规定,租方有权向船方请求赔偿。如果船舶发生故障,船方应负担修理费,船舶因修理而停运24小时以上时,租用人有权停付租用金。

(2) 船舶的租用范围。在合同中应订明船舶的航行区域。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租船人可以指示船舶行驶任何航线,开往任何安全港口。但不能指示船舶驶离规定区域,否则后果应由租用人承担。

(3) 船舶租用期限。船舶的租期视租用人的需要而定,从船方将船舶交给租用人时开始计算。在实践中,只要租用人对最后1次航次的安排是合理的,即使该航次未能在租期届满时完成,也不能算违约,对于超出租期的时期,租方按合同规定的原运费率支付租金。此外,如果船方在规定的日期不提供船舶,租方有权解除合同;而租用人不按时接受船舶,则应照付租金。

(4) 租金。在租船合同中应写明租金的支付方法,一般是以月为计算单位。在租期内不论租方是否实际使用船舶,甚至是遇到恶劣气候致使船舶不能开航,亦要支付租金。如果租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船方有撤船的权利,并可对船上的运送货物行使留置权,但必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船方如果接受了迟付的租金,则不能行使撤船的权利;二是如果船方行使了撤船权利,就不能再取得租金,但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5) 对船舶的使用与损害赔偿。关于对船舶的使用与损害赔偿条款,其内容主要是规定对船舶的使用及代理或其他事宜,船长应服从租船人的命令和指示,而租船人则负责赔偿因船长听从其指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

(6) 船方对货物损害的责任。根据普通法原则,船主应承担船舶适航的默示保证。如果船方提供的船舶不适合运载,致使货物受到损失,船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7) 停租和还船。停租条款主要是规定租船人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行使停租船舶的权利,例如,船舶发生故障不能行驶超过24小时以上或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等,还船条款主要是规定租船人归还的船舶应与出租时交与他的船舶具有相同的良好条件。如果船舶受损,租船人应负责修理的费用,但不负责修理期间的租金。如果是船舶在使用中的自然损耗,则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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