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7]88号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
篇二: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特别注意:律师函只能由律所和律师发出!!其威慑力,很多时候不是来自于律师函内容,而是来自于律师的身份,来自于这是律师发出的,是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俗称“合法的恐吓信”。
函号: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置业有限公司:
今向贵公司发函是为了处理本人与贵公司《商品房》及委托代办“两证”纠纷的相关事宜。经与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条款了解,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致函如下:
一、本人与贵公司签订的《______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包含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1、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2、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要说明的是,本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及继续履行均无异议,仅解除与贵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根据《_____》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之规定,本人解除委托合同的行为完全符合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且必然发生委托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委托关系至此终止,贵公司不在拥有为本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代理权限,且无权向本人收取有关代办税费。
二、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因本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额房款,在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方面不存在任何瑕疵,贵公司应严格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本人交接房屋并协助办理有关产权登记,如贵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本人交接房屋,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一款及第十一条之约定,交房期限满(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后,贵公司即构成实际违约(逾期交房),那么,将发生如下的法律后果:
1、逾期在30日内,贵公司应按日向本人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本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贵公司应自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人民币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________角(¥: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并按已付房款的3%向本人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因该约定的违约金明显低于所造成的损失,根据《_____》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违约金应增加至于实际损失相当的数额(即以实际损失计算):本人也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贵公司应该按日向本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________元/日)。
以上情况,特此函告!望贵公司斟酌并谨慎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业主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