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公司合作协议 (一)
出租方和承租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以下简称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 租赁车辆、租期及租金、租赁保证金、电池保证金
1、承租方因需要向出租方承租的车辆型号、数量、颜色、车牌号及租赁期限、租金、租赁保证金等详见《汽车租赁登记单》。租赁车辆的使用范围仅于 成都行政区域范围。
2、租赁车辆交付前,承租方需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车辆保证金10000 元人民币。
3、合同签订时承租方应预付租金。租期不足一年的按《电动汽车租赁登记表》所列金额支付;租期1年以上的于每年到期提前一个月支付下一年的租金。租赁车辆保证金和租金由承租方在车辆交付前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
承租方归还租赁车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如符合以下所列情况,租赁车辆保证金、备用电池保证金由出租方全额退还:
(1)承租方归还租赁车辆时经出租方检验车况正常;
(2)租赁期内无交通违法记录或有交通违法已及时自行处理的;
(3)租赁期内无交通事故或有交通事故已处理了结;
(4)租赁期内没有造成出租方承担任何连带赔偿责任;
(5)承租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4、承租方不得自行将租赁保证金抵作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如果承租方给出租方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方的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并对扣除后的剩余损失向承租人追索。
5、承租方使用信用卡结算方式结算租金、租赁保证金等款项的,承租方授权出租方在租赁合同期内或租赁合同期满后均可在承租方信用卡内扣划其应付给出租方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交通违法相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承租方同意无条件支付。
二、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提供设施齐全、性能状况良好的租赁车辆,配备齐全有效的随车证件(行驶证、保险卡、使用、维修保养手册等),并承担取得随车证件的费用。
2、出租方无偿提供租赁车辆合理使用过程中在成都市行政区三环路内(含)24小时的救援服务;成都市行政区三环路以外非出租方责任引起的抢修救援,承租方应负担相应施救费用。
汽车租赁公司合作协议 (二)
承租人:
出租人:
一、甲方租赁乙方工程汽车名称:
二、月租金:
三、施工地点:
四、租赁期限:
五、付款方式:
甲方负责汽车进出场运输费:、租赁期满个月退场费由乙方支付,如施工不足个月,甲方承担乙方车辆的出场费即合计进出场费由甲方承担。
六、权利和义务
1、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按期支付乙方租金,逾期未支付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车辆。
2、在租赁期内,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在所租汽车上自己拆除任何零部件,汽车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甲方提供帮助配合,租赁期内汽车的燃油由甲方提供,燃油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必须保证燃油的质量,如果不能保证燃油的质量,造成的汽车损坏由甲方赔偿,甲方允许乙方每月三天的汽车维修及保养期限,不超过三天不得扣除租金,超过天数按月平均租金减扣。乙方未超出叁天修车时间,则由甲方按月租付给乙方租金。
3、乙方派驾驶员人,甲方负责承担驾驶员食宿费用,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4、驾驶员应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及合理化管理,不得无故脱岗,在确保正常作业的情况下,有特殊情况可以向工地领导人请假。
补充协议:
5、甲方在租赁期间仅享有汽车使用权,甲方不得转租、转借或未经乙方同意更换工地。
6、甲方安排汽车作业每天不超过小时。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汽车不得正常工作,甲方需晚上加班作业时,应在出工前安排驾驶员休息,以保证加班安全。
7、在施工中,由于甲方为事先明确表示,造成下电缆、管线、电线、树林等受损坏,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全部赔偿责任有甲方承担。
8、乙方车辆进入甲方工地后,如:交警、运政等所发生的一切事物由甲方协调处理。
9、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汽车损坏,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租赁期内,无论是自然原因,还是甲方原因,以及其它原因导致汽车停工,甲方均应按期支付乙方租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拖欠乙方租金。
10、在租赁期满后,甲方如需继续租赁需提前10天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双方另签订合同。
七、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甲方拖欠乙方租金,甲方应按拖欠资金总额月百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若乙方未按本合同履行,应退还甲方为此所支付的进出场费并赔偿因停工所造成的10万元损失。
八、乙方驾驶人员在工作期间,要服从甲方调度及工作安排,注意安全,确保自身的人身安全,不得违章操作汽车和违章作业,如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伤亡,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甲方在工作期间要保护机驾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得打、骂驾驶人员和损害乙方汽车,由于甲方非法开采和非法施工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负责。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双方应认真按本合同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在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通过协商调解,如调解不成则约定提交绵阳市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汽车租赁公司合作协议 (三)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_______%的违约金。
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二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________%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________%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条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签章):_______________承租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证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