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
为全面提高我县农业农村档案工作水平,探索农业农村档案工作服务“三农”的新途径,根据县委学科办《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调研阶段工作的通知》精神,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一阶段,县档案局局长李美萍带领县档案局有关业务人员,深入金马等乡镇及部分涉农单位,采取现场查看、征求单位领导意见、与基层档案人员面对面交流等方式,对我县当前农业农村档案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我县农业和农村档案工作的现状
**县全县辖5镇3乡81个村委会486个村民小组,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90%以上。近年来,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档案部门和农、林、水、土、民政等涉农部门相互配合,全县农业和农村档案工作成效显著:全县各乡镇机关档案室管理全部达到四以上等级标准;各乡镇涉农站所及村委会建档率达100%,其中已有5个社区和5个村委会档案室建设达到三等级标准;农村第二轮土地延包档案、土地经营权证补换发档案、农村税改档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等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档案全部规范建档,部分已接收进馆。
二、我县农业和农村档案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档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县农业和农村档案工作在管理体制、人员和设施设备的配备、经费落实、档案资源建设及建立档案工作长效机制方面还存在不足,还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需要。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档案管理体制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农业农村档案难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原有的档案工作体制不适应新时期农业和农村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乡镇作为一级政权组织,既有齐全的职能部门,还有村委会(社区)、站(所)等单位,但是乡镇作为一个立档单位,其在县档案馆中只有一个全宗,乡镇档案室作为综合档案室,必须集中管理乡镇各类档案。而事实上,乡镇各类档案无法做到综合管理,而只是保管乡镇党委、人大、政府、群团的文件材料,所辖站(所)等单位的档案都是分散在各站(所)管理,由各单位自行整理立卷保管,因而难以实现档案集中统一管理,使乡镇档案无法反映乡镇档案的全貌,阻碍了乡镇档案作用的发挥。
(二)农村基层档案意识淡薄。多数乡镇分管领导和档案人员对档案工作的认识相对到位,但多数村委会干部对档案工作知之甚少。受“就档案抓档案”、“重藏轻用”的传统思维影响,基层单位普遍只重视对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而没有把农业和农村档案与“三农”工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地联系起来,缺乏主动服务的意识;档案的价值具有滞后性、潜在性和间接性,导致基层干部群众缺乏对农业和农村档案需求的迫切性,档案工作在他们心目中地位不重要,有的对档案还不甚了解。上述原因致使农业和农村档案在服务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方面,还显得内容单一、服务不力、发展不平衡。乡镇与乡镇之间,站所与站所之间,村与村之间明显存在差异;乡镇档案工作明显好于村级档案工作。
(三)档案人员变动频繁、业务不熟练。目前,各乡镇档案人员均为兼 职,档案人员由于兼 职过多,不能专心从事档案工作。加之变动频繁,档案人员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难以得到提高,造成档案业务不熟,难以独立完成立卷归档工作任务,更不能从事对基层档案业务的指导工作。少数兼 职档案人员甚至把档案工作当作一种额外工作,敬业精神不强,不能全身心地投身农业档案工作。
(四)设施设备难以满足安全保管需要。少数乡镇受办公用房的限制,没有专门的库房,综合档案室成为了杂物间;部分乡镇机关档案室缺少防盗、防火、防潮、防尘设备;少数乡镇档案室档案装具老化、数量不够,对档案安全保管极为不利。村民委员会档案保管条件更差,还存在无房无柜无设备现象,档案资料分散在个人抽屉里。
(五)加强指导,提高农业农村档案规范化管理水平。一是要创新服务机制。档案部门要按照“农业和农村工作发展到哪里,档案工作就服务到哪里”的总体要求,抓住新农村建设中的关键任务,结合实际,找准档案工作的切入点,制定出适应本地区特点的具有长期指导意义的规划,并不断去发展和完善;要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利用广播、会议、宣传栏、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大《档案法》、《云南省档案条例》等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乡镇、村干部及农民的档案意识;要加快农村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增强“三农”档案工作的公共服务能力,逐步使农业农村档案工作由乡镇、村委会建档工作向整个农村经济社会档案工作转变,实现“三农”档案领域的拓展。二是要加强督查指导。要针对乡镇、村委会(社区)基层档案人员兼 职多、变动频繁等特点,以通俗简明实用、因地制宜的方法,采取专题培训和集中辅导的形式,以乡镇为单位,集中或分片辅导各村档案人员整理档案,提高农村档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要将乡镇和村委会(社区)档案管理情况纳入年度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内容进行检查,推动乡镇和村委会(社区)规范建档,保证乡镇和村委会(社区)档案工作的连续性和长效性。三是要培育推广典型。要善于发现和培养典型,及时总结推广;要进一步强化乡镇机关档案管理职能,重视抓好撤并乡镇的档案移交工作;要建立村级档案管理示范点,引导带动其它村建档;要建立和完善农业农村档案工作联系点,及时了解掌握农业和农村档案工作新动向,指导和推动农业农村档案工作的开展。四是要建立农村民生档案。要结合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发展的要求,切实做好新兴农业优势产业、农业产业化、无公害农产品、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等活动产生的文件材料、科技资料和特殊载体(录音、录像、照片、电子文件)资料的归档和利用工作。加强对行业协会、经济联社、专业合作社、规模种植(养殖)户等新经济组织的建档及开发利用的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农村生产和管理中的作用。
总之,农业和农村档案工作是一项复杂、难度大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制约因素多,存在意识、体制、人才、资金等诸多历史和现实问题。只有想方设法多方配合,采取一切有效途径和方法,克服重重困难,才能进一步做好农业农村档案工作,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第2篇: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和生活资料,是农民发展和实现其它权利的重要基础。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行了立法保护,但是,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妇女在这方面的咨询与投诉也一直不断。此类问题不仅事关农村妇女生存与发展,而且事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为了给解决好这类问题提供依据,海伦市妇联组织力量,采取问卷调查、走访等形式,对海伦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这次调查面向23个乡(镇)。在查阅了海伦市妇联3年来妇女土地权益案卷的基础上,结合这次调查结果,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海伦市农村贯彻落实情况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妇女结婚后的土地权益缺乏保障。由于实行了“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乡村在土地承包或延程中都没有预留机动地、也没有新开垦地和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所以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很难取得承包地。结婚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情况下,原居住地虽为其保留了承包地,但实际上,这些妇女很难去其娘家从事耕种或向娘家索要其承包地的收益,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妇女结婚后实际上就变相丧失了。
二是妇女离婚或丧偶后土地权益缺乏保障。妇女离婚或丧偶改嫁的,因为土地的不可移动性,即使保留了自己的土地,很多妇女仍不能继续行使自己的承包权。
上述问题不仅严重违反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侵害了妇女权益,而且对社会也遗害无穷。一是导致计划生育超生和性别比严重失调。一些妇女多次找有关部门,但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因此对我国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失去了信心,声称““男女平等”是骗人的假话、为了不被歧视说什么也得生个儿子。目前,超生和性别比失调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是很大的一个不和谐因素,二是危害法律的尊严。如果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和纠正,那么,法律就会被认为可有可无,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法律的尊严与威力将会荡然无存。三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如今,农村妇女已经成为农业生产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力军,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不仅会伤害妇女投身三个文明建设的积极性,而且还会因为“耕者”却“无其田”而引发许多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如何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当今社会的热点、焦点问题,因此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并尽快的解决。
二、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主要原因
通过调查分析认为,农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主观方面说,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男尊女卑”、“男娶女嫁”等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虽然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发展,但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等传统思想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依然起着作用。在与一些乡村干部座谈时,有的村干部就直截了当地说,虽然法律允许妇女结婚可以自由选择居住地,但自古以来都是“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我们就按老传统办事。因此,“男尊女卑”仍然是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思想基础和文化根源。
二是部分干部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以村规民约取代国家法律。一些干部群众以“村民自治”为由,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公然违反宪法和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而制定出一些村规民约,肆无忌禅地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由土地承包权衍生出来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财产权益。在我们与乡村干部的座谈中,几乎都谈到了取消出嫁、离婚、丧偶、招婿妇女有关权益的决定是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做出的。这就说明,法制观念淡薄,村规民约取代国家法律的现象较为普遍。而一些地方的领导以及执法部门,也由于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理解片面,以尊重和保障“村民自治”或“法不责众”为借口,对一些违反法律的村规民约不监督不审查,对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行为不予制止或纠正,听之任之,甚至推诿扯皮、顶着不办,致使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从客观上分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妇女流动的原因。由于传统的“从夫居”的婚姻习俗,导致绝大部分妇女结婚后要从娘家迁移到婆家居住生活,而她们原来承包的土地是无法迁移的。土地这种资产的不可移动性和土地承包的稳定性无疑与妇女结婚出嫁的这种流动性产生矛盾,这种矛盾的存在使妇女在出嫁、离婚、丧偶、招婿时往往面临失去土地权益的危险。
二是传统户籍制度的原因。由于长期以来农转非妇女的户口无法迁入城镇居民家庭之中,也造成妇女户口欲迁新居住地不能,不迁原居住地又不容的两难境地。
三是法律方面的原因。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在这些法律中,都强调了要保护妇女的土地权益。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保护妇女的土地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发现,这些法律也有它滞后和不完善的地方,有的条款缺乏可操作性,法律体系之间还有相互冲突的地方。如对侵害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虽然胜诉了,但却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这也是造成侵害妇女土地权益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制止的原因之一。
三、保护妇女土地权益建议
妇女不仅占社会人口的一半,而且正在成为我市农业生产的主要从事者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保护好她们的土地权益,不仅关系到调动她们投入农村小康建设的积极性,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平安与和谐。针对目前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上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干部群众法律素质。宣传、文化、司法、妇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送法进村(家)”、广播电视专题讲座、普法培训班、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在全市广泛深入地开展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要内容的普法宣传活动,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男女平等意识,逐渐改变“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从夫居”等传统思想观念,改变以村规代替法规的现象。同时,增强广大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以制止和减少甚至杜绝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
二是在逐级向上反映在立法上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外,根据实际,建议市人大出台有关保障和维护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具体意见,指导各乡村处理和解决好妇女土地权益中出现的问题。如:部分妇女无田耕种和离婚妇女无居住地问题。
三是建议市乡两级政府组织力量对各村的村规民约进行一次检查。除检查村规民约制定的程序外,重点检查村规民约的内容,看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内容,如有,则要求村委会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废止或修改,以维护法律的普遍性和权威性,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3篇: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
一、农村妇女发展状况
黑沟乡现有4个行政村,农村妇女4431人,占农村总人口49%,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农村妇女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经济参与平台不断拓宽,在生产发展中挑重担
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原来农村传统的“男耕女织”被现在的“男工女耕”所替代。我乡农村妇女从事种植业213人,从事养殖业167人,从事加工业205人,从事服务业307人。农村妇女在种植、养殖、加工等各个领域大显身手,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
(二)求知求新求发展,在生活宽裕中闪亮点
通过学习和实践,部分农村妇女不断提高知识层次和技能,成为增收致富的先行群体,掌握实用技术的234人,获农民技术员职称的52人,全乡共有科技致富女能人467名,妇女示范基地11个。
(三)生活方式日益改善,在乡风文明中占主导
在基层妇联组织的引导下,广大农村妇女发挥自身性别优势,踊跃参与五好文明家庭、和谐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投身文明村镇建设,成为农村精神文明传播的主力军。80%的妇女在家庭中发挥主导作用,重视提高婚姻家庭质量,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四)着力整治生活环境,在村容整洁中唱主角
在美化、净化庭院的基础上,广大妇女积极参与村庄环境整治,不断优化家庭生活环境。各村妇女主动参与“四清”(清草堆、土堆、粪堆、垃圾堆)和“四学”(学政策、学文化、学技术、学法律)活动,广大妇女积极改厕、改灶,推广“沼气池”,大力发展循环生态农业。
(五)参政意识不断提升,在民主管理中作代言
农村妇女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各村村妇女主任在政治、经济等社会生活各方面成为妇女利益的代言人,在人大代表、村“两委”选举中发挥了较大作用。
二、当前农村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形成的原因
(一)妇女参政议政法律意识淡薄
虽然《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民主政治权利,但事实上,当前农村妇女参政议政的基础环境还较差,农村妇女本身也缺乏主动的参政意识,她们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参与率还很低,一些村委会、基层干部也往往忽视了妇女参与村行政事务管理的权利,致使农村妇女不能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政治权利。在农村各种经济组织中,从事管理工作的妇女比例极低;直接参政议政的农村妇女总体上仍存在着比例小、人数少、层次低、配角多的问题。目前我乡村妇代会主任进“两委”比例仅有14%。
(二)家庭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依然存在
一是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救助。在一些家庭,妇女通常被当作丈夫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打骂,这些妇女找到村里或者娘家解决,但村干部认为这是人家的“家务事”或“民事纠纷”,有的甚至干脆认为是情理之中的事,便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由而推脱。娘家亲人碍于家丑不可外扬及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传统观念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无形中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而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中,中、老年明显高于青年,贫困家庭及富裕家庭高于温饱型家庭。二是农村妇女在丧偶和离婚后再婚难。由于“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封建残余思想的存在,丧偶和离婚农村妇女再婚会受到来自世俗和家庭等方面的诸多阻挠,就算勉强被同意改嫁也只能“净身出门”,不得享受自己的财产处置权和对亲生子女抚养权。三是农村夫妇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平等。由于许多农村妇女在经济上还没有完全独立,需要依靠自己的男人生活,这就使得农村妇女在家庭中根本没有什么地位可言,有的发现配偶与他人同居,也只能忍气吞声,委曲求全。这类妇女多数年龄大,无经济独立,生活上依附丈夫,所以丈夫即使有了外遇,只要他还给家里钱用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三)农村妇女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没有保障
农村妇女就业的机会和待遇不平等。家政服务业是女性劳动力转移的集聚点,但签订率和社会保险参保率普遍低下。综合素质低制约了妇女在农村经济领域的发展。调查中显示我乡农村妇女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占9.12%,小学文化程度占21.31%,初中文化程度占48.22%,高中文化程度占15.11%,接受过中专教育的有4.22%,接受过大专以上教育的仅占1.12%。
(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遭限制
由于受封建思想“夫权”“父权”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婚前依附于自己的父母兄长,婚后从属于丈夫公婆,没有独立的经济处置权,其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土地承包权被架空。农村土地政策历来坚持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许多农村妇女在结婚或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虽然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农村的土地承包责任制“30年不变”,但农村妇女一旦出嫁,其娘家承包的土地就会被收回,而她能否在婆家分得一份土地,则取决于婆家村里有无机动地或是否恰好遇到婆家村里调整土地。
三、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村级妇女组织建设,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
确保基层妇女组织有人员、有阵地、有载体、有经费;保证村“两委”班子中至少有一名女性,培养一批女村支书、女村委会主任;推广“妇代会+协会”模式,开展“双培养、双带动”工作,把女能手培养成为妇代会干部,把妇代会干部培养成致富带头人。
(二)全面拓展素质培训,提升新型女农民发展能力
建议划拨专项资金建立健全农村妇女培训体系,依托扶贫项目带动,对文化程度较高、学习愿望较强的农村妇女积极开展订单式培训;依托农业产业大户和基地,对文化层次偏低、离不开家庭的农村妇女开展培训;与大、中专学历教育、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经营管理知识培训相结合,对农村女能人、女经纪人、女农民技术员等进行科技含量高的技能培训,培养一批新型女农民。
(三)完善社会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妇女发展
提供农业生产综合信息,争取在良种、技术、资金、加工、储运、推销等方面形成系列化服务。完善小额信贷制度,设立农村妇女创业基金,为农村妇女创业提供必要支持。建立农村托养机构,使农村妇女由家务劳动的主体真正转变为生产劳动的主体。
(四)健全完善立法,建立健全农村妇女维权体系
加强有关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广大妇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维护妇女权益的作用。对涉及农村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从性别视角进行修订和完善。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切实承担起维护广大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职责。随时关注农村妇女维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探索,提出对策,因势利导,建立健全农村妇女维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