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协议劳动合同的关系解读 篇一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属于一般民事合同,受《合同法》的规制。即协议当事人可以约定协议生效,变更,终止或解除的条件和期限,可以约定违约金(所以实践中有很多企业要求毕业生支付违约金的事例)。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是劳动合同属于特殊民事关系,受《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劳动法律规制。权利义务主要涉及工作场所,工作内容,工资,休假,社保等内容。且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法定的,当事人之间不能约定终止条件。劳动合同解除的时候,多数情况企业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一) 主体不同就业协议适用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学校是就业协议的鉴证方或签约方,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性质没有规定,适用任何单位;而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含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不含公务员单位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军队系统)之间,与学校无关。
(二) 内容不同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受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而不涉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享有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三) 时间不同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就业协议应在毕业生就业之前签订,而劳动合同往往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才签订。
(四) 目的不同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是对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的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将来双发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
(五) 适用法律不同就业协议发生争议,除根据协议本身内容之外,主要依据现有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法律对合同的一般规定来加以解决,尚没有专门的一部分法律对毕业生就业协议加以调整。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据《劳动法》来处理。
毕业生就业协议劳动合同的关系解读 篇二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不同的,只有在毕业生正式入职后,才会签订劳动合同,它们的区别为:
1、人事关系不同。签订就业协议并不代表正式缺劳动人事关系,而是一种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而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是正式确定了劳动关系。
2、效期不同。毕业生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而劳动合同是在签订后的合同期内都是有效的。
3、制表方式不同。毕业生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而劳动合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议签订的。
签合同时,需注意
1检查薪资是否和录用函上的一致;
2检查职位是否与录用函上约定的一致;
3注意发工资的时间是否有约定,小心被拖欠工资;
4注意合同签写的期限,一般劳动合同有签3年、2年、1年的劳动合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劳动合同的关系解读 篇三
大学生在求职时应首先了解所要签订相关法律文书的概念及彼此关系,要知道《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书》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
《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订,由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学校制订就业方案、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
因此,大学生在签订协议书前一定要认真阅读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在确定能够接受所述条款的基础上才能签订。相反,如果对该协议书不加重视,在不了解协议内容的情况下盲目签订,一旦无法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大学生将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大学生就业、享受相应薪金福利待遇以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具有核心地位的法律文书。
作为劳动者,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书》二者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均属于合同,都遵循平等自愿的签约原则。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签约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书》签订方涉及毕业生、学校以及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只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中劳动者中包括毕业生。
第二,约定的内容不同
《就业协议书》是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初步建立的协议,往往约定的内容比较笼统,基本不涉及协议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劳动合同书》则相反,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法律关系的最终协议,合同中应当具体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生产条件或工作条件、劳动纪律和政治待遇、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法律责任、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
《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内容详实具体,一旦二者约定的内容相互矛盾,在不违背公平自愿原则的基础上一般以《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为准,即《劳动合同书》的法律效力高于《就业协议书》。